第一章

2023-1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工作及相关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投入,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同级人国政府消防安会有关职责,并按照消防工作有关规定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同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

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

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承相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市、区应急管里部门对泰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七条 消防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从业规范,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科技成果,加强消防救援职业教育,建立消防救援专业人才定向培养机制,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授的能力。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纳人科技发展规划。

第十条 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为消防宣传月,11月9日为消防宣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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