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2023-10-21

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性消防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建设,并纳入民生工程。

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行业、本系统业务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内容。

第五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负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每年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宣传开放站和消防安全示范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市、区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并纳入工作考核范围。

第五十二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职业教育培训。

第五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国家和广东省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开展下列消防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育课程体系;

(二) 在开学初、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开展专题消防教育;

(三) 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宣传开放站参观体验;

(五) 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 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知识教育,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适合幼儿特点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指导,每年安排工作人员为全市中小学讲授至少一节消防安全课。

第五十五条 公共交通工具和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利用广告媒体、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形式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刊播公益广告。

第五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刊播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的消防公益广告。

第五十七条 年满十四周岁、在本市居住的人员,经市消防救援机构培训合格后,可以成为消防志愿者,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和市志愿者联合会联合颁发证书。

消防志愿者可以参与消防宣传活动,并对本市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每年对消防志愿者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消防志愿者对本市消防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和市志愿者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