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2023-10-21

消防组织


第五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发展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以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消防组织,保障其与消防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五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设下列消防救援专业力量;

(一)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并配备消防救援装备;

(二)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消防救援指挥中心、训练基地和物资储备基地;

(三)建设高层、地下、石油化工、山岳、水域、地质灾害、航空、核生化等消防救援专业力量,并将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构建网格化快速灭火救援体系的需要,在街道、社区以小型消防站的形式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六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火灾扑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劝阻消防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四)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十一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六十二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和地下公共建筑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根据需要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城中村、旧工业区等重点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承担管理区域内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六十三条 鼓励单位、居民委员会和群众根据需要组建志愿消防队。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可以以微型消防站的形式建立志愿消防队。

第六十四条 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训练和统一调度,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调度。

专职消防队队员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专职消防队的救援人员,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相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表彰奖励等职业保障。

第六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为其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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