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2023-10-21

火灾事故调查


第七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第七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进入现场和相关场所进行勘验和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向火灾发生知情人询问情况,调取资料;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

第七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或者评估。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或者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统计火灾损失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涉及其他相关部门业务管理领域的,相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第七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火灾事故调查结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并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

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包含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和起火原因,并列明相关证据。

第七十九条 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由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有权申请复核的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他有关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复核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不予受理:

(一)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二)已经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八十条 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在不妨碍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的情况下,可以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火灾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消防救援机构,保护火灾现场,直至消防救援机构作出解除保护现场通知书时为止。

认为火灾有放火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八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根拆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就火灾事故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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