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2023-10-21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九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

公共交通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经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中村、旧工业区以及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区域的管理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

(二)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

(三)未装实消防车通道管理,保障蔬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

(四)未落实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消防安全管理的;

(五)未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或者未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的。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住房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未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人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建设部门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 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消除隐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因违反第八十八条规定行为,相关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被临时查封,查封期限届满后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 住房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住房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将适合由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第一百零四条 阻碍住房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