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2023-10-21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三)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五万平方米的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四) 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十四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五) 超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百米的公共建筑。

(六) 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下列情形: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4.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5.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6.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7.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七)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单位专职消防队。

(八)消防文员,是指经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聘用,并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在消防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承担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个体工商户,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个体工商户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还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自2023 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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