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站消防安全检查

2023-10-31

再生资源回收站消防安全检查

引言:为加强光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和运营,提升监管成效,消除安全隐患,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光明区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光明区实际,2020421日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光明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运营指引》(试行)

    本指引适用于在光明区辖区范围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以下简称“站点”)的建设和运营。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检查主体事项

1、是否具备经营主体

    站点经营者必须是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取得具备再生资源回收相关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的经营者。

站点经营证照及资质齐全,具备经营的合法主体。

2、选址是否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

站点规划应符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得在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内规划。站点应设立于专用场地、工业用地内或者工业厂房的地面一层。

城市道路两侧100m范围内、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流、明渠两侧200m范围内,旅游景点、居民楼内,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铁路、港口、军事禁区、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及周边范围200m区域、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m以内、高压走廊(包括220kV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m内、500kV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m内)、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附近及街道禁设区域内,不得设置站点。

3、站点设立应提供合法的场地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不动产权属证明;

2)、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不动产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交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或街道、社区、园区出具的相关证明。

4、行政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程序

经营者应在取得相应营业执照后,依站点及经营活动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向区住房建设、公安等职能部门申报行政许可、审批或备案。

1)公安备案: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

2)消防备案:站点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应经消防备案并取得回执或经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3)如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站点及有关经营活动需进行前述申报,经营者按照《光明区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要求进行消防、环保、安监等方面的评价。

4)站点完成法律法规要求申报的行政许可、审批、备案或消防、环保、安监等方面的评价后,于15日内向属地社区、街道报备相关申报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街道将相关报备信息报送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安全检查内容

1、平面布局

站点不得设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及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2、防火分隔

场所内严禁住人。站点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加工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耐火等级

除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站点外,其它站点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当采取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层数不应当超过2层;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站点,当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层数不应当超过1层。

4、防火间距

站点厂房之间与乙、丙、丁、戍类仓库、民用建筑等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4.1之规定;

站点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5.1之规定;

站点的乙、丙、丁、戍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5.2之规定;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5.1之规定。

5、装修材料

站点的办公区、收购区、分类存放区、挑拣区应铺设水泥地面,主要通道地面可以为硬地(砂石铺设、混凝土或“三合土”建造)。站点应具备符合防火要求的上盖或顶棚,顶棚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影响防排烟、辅助疏散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严禁使用泡沫彩钢板、泡沫夹心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6、安全标识

作业场所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应当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报警通讯装置和安全标识。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操作规程。

7、建筑消防设施检查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站点,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相关要求。

建筑占地面积在300 m2以上1000 m2以下的站点应安装简易喷淋系统;属于“三小”场所定义标准的站点,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卷盘或简易消防水龙,并应符合《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CECS219-2007、《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T1591-2015相关要求。

(二)灭火器配置

建筑物内站点,应按照每75m2配备不少于14kg ABC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个配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且不得多于5具。建筑面积不足75m2的按75m2配备。

露天站点工作场所,应至少配置两具50kg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

员工宿舍内,每个房间应配置不少于14kg ABC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三)消火栓系统

站点建筑物外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建筑占地面积(不包含露天场地)在300 m2以上的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相关要求。

属于“三小”场所定义标准的站点应设置消防卷盘或简易消防水龙,并应符合《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CECS219-2007相关要求。

(四)消防给水

堆放量在1000吨以上的露天、半露天再生资源可燃物料堆场与建筑物之间应设置有效容量不少于50 m3的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并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属于“三小”场所定义标准的站点,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五)独立感烟探测器

当屋面为平面时保护面积为60平方米至少1个,安装在楼板底部或天花上,可燃物多的正上方;严禁竖向安装;宜用5G智能联网型感烟探测器。

当屋面梁突出顶棚高度小于20c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影响,高度超过60cm时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个探测器。

(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站点应设置疏散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应急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正上方,疏散走道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面1.0m以下的墙面或者地面上,并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相关要求。

(七)安全疏散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两个相邻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5.0m

属于“三小”场所定义标准的站点,且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平方米、从业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首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生产设备周围堆放的物品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地面应清晰的划出“疏散通道”标识线,疏散通道的宽度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米。

8、电气线路和设备安全

(一)站点配电线路敷设应采用(镀锌、阻燃PVC)导管保护,不得乱拉乱接电线插座和违章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电气设施不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不得使用闸刀式电气开关;电气设备设施应使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开关并可靠接地,不得超负荷用电。

处于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施,应当采取规范的防爆措施,并完善静电联结和接地保护措施。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电气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机电设备周围0.5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二)防火防爆措施

可燃堆场(垛)及作业场所,严禁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灾光灯和大于60W的白炽灯。

站点工作场所照明应当采用防爆型灯具,可燃堆垛不得设置在非防爆灯具下方;可燃物堆垛顶部与灯距不得小于0.5m

站点工作场所严禁使用明火煮饭。员工厨房应独立设置,并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之间采用不低于2.00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房门应为防火防烟性能良好的不燃烧体门。

生产环境中易产生可燃粉尘或飞絮的场所,严禁使用不防爆的电气设施如牛角电风扇、落地扇、普通电机等。

   不应存放、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及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液体。浴室等场所确需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存放装载量不得超过30kg

    金属切割工艺涉及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存放装载量一般不得超过一昼夜使用量。存放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三、安全管理要求

(一)站点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订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确保有效运行,建立健全并持续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站点是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工作原则,对站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站点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1.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2.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3.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安全标志,严禁埋压、遮挡,堵塞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周围不得设置影响其使用的障碍物;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5.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存放要求

各类别再生资源应分类存放,采取分区域、分堆垛管理,制定再生资源暂存库房的用电、防火等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人,公示应急电话。

(三)禁止明火

禁止在回收站及车间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生产工艺、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实施焊接作业、金属切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内部审批手续,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还应符合《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相关规定。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和看护人员,随时发现和处置出现的险情。

(四)建立台账

站点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隐患排查治理、每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管理台帐。

(五)人员培训

站点应为员工提供有关劳动保护和应急救援方面的教育培训,使员工熟悉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再生资源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及发生意外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确保消防车道畅通

站点要按要求进行消防车道标识线施划,设置明显的禁停标志,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其上方不应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树木或架空管线,设置的大门横梁高度不应低于4米,保证消防救援通道畅通。

(七)加强车辆管理

严禁电动叉车及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停放充电或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停放及充电。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严禁私拉临时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员工应将电动车停放在站点设置的独立区域内停放与回收物品存放区、厂房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03/T 1832021)第4.5条与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12 m

厂区内电动驾驶叉车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操作证,并经公司同意后方能驾驶,严禁无证操作。严禁穿拖鞋、赤脚驾驶叉车。不准用货叉带人作业,货叉举起后货叉下严禁站人和进行维修工作

给叉车充电器时,要选用与叉车配套的充电器,要轻拿轻放。叉车充完电后,应先关掉电源,再拉出充电器插头,并将充电器挂好,严禁随意放在地上。

叉车停放不用时要及时拔掉起动钥匙,防止小孩或非驾驶人员操作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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